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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关税出台:主要品种出口税率下调
(2008-11-21)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其中降低了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并首次设立了主要化肥品种的淡季出口基准价格。

    按照税则规定,尿素、重过磷酸钙、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氢二铵与磷酸二氢铵的混合物采用淡旺季不同关税税率。旺季出口税率为35%,淡季出口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时,征收10%暂定关税,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时,税率=(1.1-出口价格/基准价)*100。其中规定,尿素淡季出口基准价格为2300元/吨,重过磷酸钙口基准价格为3100元/吨,磷酸氢二铵淡季出口基准价为4000元/吨,磷酸二氢铵及磷酸氢二铵与磷酸二氢铵的混合物口基准价格为3700元/吨。

    三元复合肥、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含磷钾两种元素的肥料2008年12月执行20%的关税税率,2009年1—9月执行35%关税税率,2009年10月—12月执行20%关税税率。

    同时对以上所有肥料品种均执行75%特别关税政策。对于未经化肥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以及动植物产品经过混合或化学处理的制成的肥料,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关税。

    新税则规定,尿素的旺季为2009年2-6月、9月1日-11月15日,淡季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7-8月、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重过磷酸钙的旺季为2009年2-5月,淡季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6-12月;磷酸铵的旺季为2009年2-5月、8-10月,淡季为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6-7月、2009年11-12月。出口价格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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